揮霍一空!17歲準留學生花光預留30萬留學費用!工薪階層父母欲哭無淚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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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國留學,不可否認是一項“燒錢”的行為,動輒幾十萬甚至上百萬。這對一個普通家庭來說,算得上一個很大的“負擔”了。

但是,居然有一名未成年中國準留學生,在出國讀書前一個月,將工薪階層父母辛苦存下的30萬學費,揮霍一空!月消費30萬人民幣,貧窮限制了小智的想象力!
8000元一雙鞋露出端倪
根據瀟湘晨報報道,陜西西安17歲的高三畢業生小王,原計劃將去海外留學。由于需要資產驗證,小王的父母在其名下存了30萬學費。
高考結束后,小王自己在西安住了一段時間。回到榆林的家后,小王的家長王先生發現孩子穿的鞋十分特殊,一問這雙鞋居然要8000元。事后,王先生又發現銀行卡里的學費轉不出來了。
隨即,王先生把孩子最近的銀行卡流水打印了出來,足有四五十頁之多,密密麻麻的消費涉及的項目非常之多。仔細一查,原本卡上的30萬已經所剩無幾。

圖源:知乎
原來,小王居然在暑假里把30萬元學費“瘋狂”消費一空,而消費的項目也令人驚訝,包括:桌游、酒吧、KTV、女仆桌游等。
王先生說,自己家普通工薪階層。因為留學要驗資,錢必須存在學生名下,5月份就給孩子辦卡存進了30萬元,學校也已經確定好。
王先生沒想通孩子怎么會這樣,孩子日常消費也不高,就是穿普通的運動服。家里平時不太給零花錢,一般也就是一兩百元,怎么就突然在一個月里就花光了30萬?
“女仆桌游”消費近17000元
最多一天消費6000多
消費項目中,小王總共去了五六次一家名為“女仆桌游”的桌游店,消費了大約17000元。其中最高一天就消費了6000多元。而消費內容就是漂亮女孩陪著玩游戲。

圖源:瀟湘晨報
在王先生打印的銀行卡消費記錄上,有關“女仆桌游”的消費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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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6日1070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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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兩次各1500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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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2日1000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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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3日1000元、1076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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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6日3000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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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8日4000元、500元、888元、888元,
消費支付時間都是晚上,有的是晚上11點多。

圖源:sj.cfi.cn
“究竟玩的什么游戲,一天就能花六七千元?”王先生很不能理解。他追問孩子有沒有什么不雅行為,孩子不肯回答。
而且王先生說自己孩子是8月底的生日,這些消費都發生在7月初。當時小王只有17歲,屬于未成年人,商家不能這樣不負責任。他認為商家有誘導未成年人消費之嫌,應該全部退還消費金額。
“17歲的男孩子被一群漂亮女孩圍著,動不動就打賞,想想都覺得不大健康。”
店方很委屈:“明碼標價,自愿消費”
據報導,27日下午,記者陪同王先生一起來到南稍門中貿廣場“女仆桌游”店。他們發現這是一個套間,除了大廳外,還有幾個包間。里面除了一位男店長,其他都是年輕女孩,打扮時尚靚麗,有幾位穿著年輕人中流行的“蘿莉裝”。
一位女店長解釋說,她們十分能理解家長的心情,但他們證照齊全明碼標價,王先生的兒子看起來像20來歲,當時也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。桌游是一種健康益智游戲,有的需要幾個人玩,所以小王就消費了“女仆助教”陪玩。

圖源:瀟湘晨報
收費是一個陪玩100元/小時,有一天小王找了4個陪玩,玩了10個小時,所以收費4000元。當天還有一些“添加微信500元/位”,“打賞女仆單次888元”費用。
店方表示,打賞的人很少,至于加微信1人500元,是為了防止女孩們被騷擾,收費了就沒人加了,但小王加了3位女孩的微信。溝通后,桌游店本著人道主義愿意退5000元,但王先生并不接受。

圖源:36氪
“工作人員提供了陪玩服務,總不能把錢要回來吧。”店長表示也很委屈,王先生的孩子都是自愿消費。桌游并沒有規定說18歲以下不能玩,也沒有強制誘導,店里也有成本,憑什么就該全部還了?
而且她認為家長也有責任,明知道孩子卡里有30萬學費,為什么不監督起來而是把銀行卡和密碼一起給孩子?
警方已介入
27日下午,王先生報警反映了此事,長安路派出所將王先生及一位男店長叫到派出所進行調查處理。
“都是些高消費,還有看話劇、吃飯、按摩店辦卡、住酒店。”王先生苦惱地說,他現在一家家找這些高消費的娛樂場所,希望商家如數退還費用。
網友質疑
此新聞曝出后,知乎有網友對新聞內容和學生家長的說辭產生了懷疑。

圖源:知乎
律師支持協商退還費用
針對此事,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,小王屬于未成年人,且消費金額較大,與年齡不相適應,行為應歸屬無效,但同時家長也負有一定的監管責任。

圖源:陜西新聞網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9條規定:“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認;但是,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。”
這起事件中的小王17歲,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他的消費行為需經其家長同意或追認,何況每次消費幾百甚至幾千元,與其年齡不相適應。因此,其消費行為歸屬無效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57條規定: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、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,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,應當予以返還;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,應當折價補償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;各方都有過錯的,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法律另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”該未成年人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歸屬無效后,經營者應將費用返還給該名高中生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34條規定:“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,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、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。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,應當承擔法律責任。”家長擅自將大額的貨幣30萬元交給孩子,而且未看管好該名高中生,致使高額消費。從這一點上說,家長未盡到監護責任,故應減輕經營者的責任,在退費時,根據經營者與該名高中生的家長各自過錯程度,退還相應的費用。
希望小王能以此為戒,在今后的生活學習中注意開銷以及消費內容。遠在海外的留學生們,日常生活也要合理消費喲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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